电话:18831999319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苑

【青岛人才网】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员工据此提出辞职,有经济补偿吗?

来源:青岛人才网 时间:2019-11-19 作者:青岛人才网 浏览量:

很多员工都知道公司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而且劳动法律也明确规定公司不签合同是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所以很多员工据此认为只要公司不签合同,员工投诉就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很可惜,这样的想法是错的,原因可能就是员工把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和专属的经济补偿搞混了,其实二者是两个概念,千万不能混为一谈,轻则闹出笑话,重则可能徒劳无功。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公司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据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就算是告到“最高法”也没有用。


对于这个问题

我们可以先看看这个案例

▼▼▼

小明于2017年8月份入职A公司,公司

从未跟他签劳动合同

,2018年5月初小明以公司未跟他签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

要求公司支付他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司不同意。小明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最终

仲裁庭裁决A公司支付小明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但经济补偿未获支持

原因是A公司与小明未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小明以此为由提出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他经济补偿的主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所以仲裁庭驳回了小明的这一项请求。也就是说,公司即便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什么公司不签合同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呢?


这主要是因为劳动法律上面已经规定了公司不签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这个已经算是对公司的一种惩罚了,所以再多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经济补偿,就显得对公司的处罚太过严重了。

所以,在目前劳动法律规则下,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员工顶多可以得到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至于额外的经济补偿是没有的,这一点很重要,希望各位小伙伴能够理解清楚。


网站内容部分转载至网络,无意侵犯原作者版权,如果你发现有文章版权归你所有,请联系本站。

 青岛人才网青岛招聘青岛招聘网青岛招聘信息青岛招聘会青岛人才市场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1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青岛汇和人才网 鲁ICP备2020049143号 鲁公网安备37020302371996号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80号 EMAIL:530812756@qq.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