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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招聘】2019劳动法:老板对试用期员工不满意,能直接辞退吗?

来源:青岛人才网 时间:2019-12-06 作者:青岛人才网 浏览量:

【问题】

某公司高薪聘请了一名运营经理,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该经理入职一周后,公司老板认为其撰写的文件修改多次仍达不到自己的预期,遂告知行政总监辞退该经理。行政总监担心有风险,遂向律师咨询,可以直接以此为由辞退该经理吗?

△图片来源于网络△图片来源于网络

【律师分析】

一、虽然是试用期,但是用人单位没有任意解除权。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即构成违法解除。

二、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针对试用期员工的情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证明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图片来源于网络△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不满意属于主观判断,辞退员工需有客观标准。

上述咨询中老板对员工不满意,是一种主观判断,认为员工没有达到其内心要求。但是主观判断无法使劳动者理解和把握,也无法使司法机关在争议发生时进行有效判断,因此在劳动关系中,不能以老板或者管理者的主观判断作为标准,而应当以客观标准作为依据。

“录用条件”即是作为判断劳动者工作是否合格的客观标准。用人单位可以就各个职位制定相应的录用条件,并由劳动者入职时签字确认,以此作为劳动者的考核标准。如发现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四、除了不符合录用条件外,其他合法解除情形仍然适用于试用期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除了专门针对试用期员工的情形外,其余五种情形仍然适用于试用期员工。如发现员工在试用期内有相应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

用人单位应注意明确录用条件,将主观判断通过客观标准明确化、标准化,并及时进行考核,如发现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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