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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来源:青岛人才网 时间:2019-10-18 作者:青岛人才网 浏览量:

根据《青岛市加快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行动计划》(青政字[2017]51号)、《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青招促字[2017]2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升产业结构升级,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我市总部经济规模效应,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扶持标准
(一)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以上补助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贡献总额,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

(二)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

(三)对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五)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已享受我市其他同类型的奖励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扶持。

二、扶持对象

经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商务局)认定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见附件1)规定。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青岛市总部企业奖励资金认定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年度报告;

4.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公司完税证明或现驻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

5.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原件),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进账单;

6.申请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按市国土、房产交易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企业总投资认定需企业提供银行进账单、设备、土地、厂房有关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8.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以及管理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9.其他证明其总部功能性质的文件材料。

10.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责任承诺书原件(附件3)。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青岛市,不改变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

(二)有关要求

1.上述文件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初审时需提供原件审核。

2.申报材料所有项目各项数据的适用期间为上一个完整年度。

企业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1.企业申报

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每年6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

2.初审

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需查验原件的材料应注明原件已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7月底前汇总报市商务局。

3.复审

市商务局负责对各区(市)汇总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

4.公示

市商务局根据复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资金提出安排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将资金下达所在区(市),由各区(市)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

五、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违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取消项目单位五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年度复核不再符合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

2.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申请资金扶持的;

3.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违背承诺,5年内将注册地迁离青岛市,改变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提供证明资料、数据及确认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各区(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定期跟踪项目的实施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做好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四)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六、其他

(一)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按《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青招促字[2017]2号)执行。

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总部企业引进认定有关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三条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青岛市,不改变其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方可享受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四条青岛市商务局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青岛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营销、结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六条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七条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且在青岛市汇总纳税,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青岛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一项所述某项或多项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中,原则上有1家在青岛市以外并在我市纳税纳统,其营业收入占总部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20%以上。

第八条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商务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

(二)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四)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的中国总部,或者在华区域总部;

(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行业领军企业。

第九条未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现代农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二)现代制造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0万元以上。

(三)旅游业(住宿、餐饮)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五)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六)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七)中介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以上。

(八)房地产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1亿元以上。

(九)文化创意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十)金融业总部企业认定政策按《关于印发<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青金办字〔2016〕151号)执行。

(十一)其他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以上。

第十条申请功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实行统一核算,在青岛市纳税纳统,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青岛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承担总公司在一定区域一种或多种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在青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在青岛市以外并在我市汇总纳税纳统,其营业收入占总部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10%以上”。

第十一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四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功能型总部企业:

(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即符合商务部对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规定的企业;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三)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四)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上榜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第十二条未符合第十一条规定但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功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十三条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总部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年度报告;

4.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完税证明,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完税证明;

5.控股投资或被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综合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7.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企业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证明;

8.如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上述材料中,除1、6项需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二)初审。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汇总报市商务局。

(三)复审。市商务局负责对各区(市)汇总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市商务局将企业申报材料转市有关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商务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综合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

(四)公示

市商务局根据复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准予认定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准予通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青岛市加快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行动计划》(青政字[2017]51号)、《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青招促字[2017]2号)文件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市商务局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重新核算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及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审核后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汇总复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复核所需材料每年由市商务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市商务局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经复核不合格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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